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饮用水水源的确定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功能区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已有的饮用水水源不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等要求,并且不能保障供水安全的,应当重新确定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