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或者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为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充电;(三)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