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