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