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网上申请登记或者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申请登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