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投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水平。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