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科技、文体旅游、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民政、消防、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管理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