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