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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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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效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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