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盗窃、破坏县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