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损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设置门店招牌、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四)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亮化要求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设施的。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