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污损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设置门店招牌、标志牌、宣传栏、阅报栏、招贴栏、霓虹灯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亮化要求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使用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