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和确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具体停靠地点和位置;禁止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区人行道上停靠或者停放。在城区内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单独划定电动车、共享单车等的停放点。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