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本市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和有针对性保护。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息繁衍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外的野生动物,制定《北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重点保护。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统称为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