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