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