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