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