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