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并依照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林芝报》上刊载。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