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将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在《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林芝报》刊载。

在《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