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将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在《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林芝报》刊载。在《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