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条例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