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

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