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