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