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