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宣传和教育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