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当完善全区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全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研究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变化趋势。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