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