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