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减少工程永久或者临时占地面积,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保护现有水土保持设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