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控制扰动范围。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