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不断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草牧场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防止草场退化、沙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