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单设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