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公平交易,服从市场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出店(摊)范围扩摊经营、占道经营、流动经营;

(二)不得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

(三)不得缺斤少两,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