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保证公平交易,服从市场管理,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出店(摊)范围扩摊经营、占道经营、流动经营;(二)不得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三)不得缺斤少两,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四)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