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经营管理、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受理投诉举报等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基本信息、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场内经营者证照信息,查验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承诺达标证明等;
(二)按规定配备市场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以及消防安全、食品检测、计量等特殊岗位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公用计量器具,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合格计量器具;
(五)做好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保持基础设施完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