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下列国际文化、教育合作交流:

(一)开展音乐舞蹈、文化遗产、艺术展览、文化创意、竞技赛事等国际交流活动,打造多元文化交流平台;

(二)建设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支持文化企业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出口,创新海外推广模式,推动文化品牌发展;

(三)建设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来华留学基地,培养和服务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的国际化人才;

(四)其他国际文化、教育合作交流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