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通关协调服务,推进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通关各环节的联动协作、创新通关模式,及时协调处理影响通关效率和口岸运行的问题,促进跨境贸易便捷。

自治区、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口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优化通关流程,完善通关服务。

口岸查验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和通关服务时间,确保通关及时、高效、便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