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依法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等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