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口岸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口岸所在地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统一、高效、便利的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