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办法所指保护的范围是: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

(四)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