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市(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可以根据本地区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保护种类,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