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市(地)、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公安、司法、工商、环保、兽防、医药管理等部门及驻军、武警部队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