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有效非法捕杀、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