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