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沿线风貌治理,实施道路沿线、水域岸线、山体周边及村庄的净化、绿化、美化工程。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村)及重点旅游景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和管理需求,制定实施高于本市标准的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