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培育夜间旅游品牌,引导夜购、夜宴、夜游、夜赏、夜演等夜间消费业态发展,鼓励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设立夜市,培育发展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