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促进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培育夜间旅游品牌,引导夜购、夜宴、夜游、夜赏、夜演等夜间消费业态发展,鼓励城镇广场、商业街区、文化场所等设立夜市,培育发展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