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