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县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或者影响范围在两个乡以上的水利工程,由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范围在两个村以上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