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学校应当完善心理健康分级预警和干预机制,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及时识别、处置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积极干预;发现学生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学生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开展关爱帮扶。
学校在心理健康问题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行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