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风险管控,保障产品质量,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生态环境、气象、旅游和文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宽城板栗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宽城板栗产业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地方法规 ·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