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以及标准应用。
省、省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科技、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装备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的应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生产服务、大气污染防治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和效益。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社会组织参与人工影响天气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应用,推广和引进先进技术、装备。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