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基础设施、队伍和现代化建设;将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入的人工影响天气资金由同级财政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