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工作,综合协调处理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入湖河道保护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入湖河道保护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